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4.1.5.2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规格、性能、交货期说明表(不得出现价格,格式见第三章);
14.1.5.5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4.1.5.7供应商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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